为鼓励和引导财政领域失信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规定,落实《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 <兴安盟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的通知》(兴署发〔2024〕18 号)要求, 兴安盟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结合兴安盟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用修复范围
被兴安盟财政局对财政领域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处以行政处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并依法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失信信息在公示有效期间内。
(二)失信信息公示满3个月(政府采购领域满12个月)。
(三)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消除。
(四)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
二、信用修复流程
(一)申请
登录“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在首页右上角搜索框内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找对应主体的公示信息。找到拟申请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点击“在线申请修复”按键,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佐证材料(材料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材料2.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材料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完成在线申请。
(二)受理
信用主体提交申请后,“信用中国”网站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修复的决定。
(三)查询
企业可通过通知短信中的“办理进度查询码”在线查看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四)撤销
“信用中国”网站总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信用修复审批完成后,“信用中国”网站会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应信用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兴安盟)”网站将同步停止公示相应信用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信用修复工作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对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信用修复工作组织领导,及时受理和处理失信主体的修复申请。
(二)落实责任,严格标准。要明确信用修复工作职责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实施修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不予修复,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尽量缩短办事时限。
(三)完善机制,统筹管理。要把信用管理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既要依法记录、公示信用信息,又要及时、依规修复信用信息。
兴安盟财政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