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兴安盟财政局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现决定废止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兴安盟盟级示范社和规范化合作社贷款 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兴财农〔2019〕1号 )
2.《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党政机关中心城镇间交通费包干办法(试行)》(兴财行〔2019〕3号)
兴安盟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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