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兴盟”行动深入实施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21〕17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流程(试行)〉的通知》(兴署办发〔2022〕16号)和《兴安盟科学技术局 兴安盟财政局 <关于改革完善兴安盟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兴科发〔2022〕70号),规范和加强盟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科规〔2023〕1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财政科研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安盟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盟本级财政设立,支持全盟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要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合作交流、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主要目标是提升全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合作专项资金、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科技奖励性补助资金、自然科学基金、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遵循规律、注重绩效,公开透明、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兴安盟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兴安盟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配合兴安盟科技局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库建设;
(三)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
(四)审核兴安盟科技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经兴安盟科技局审定的支撑方案,会同兴安盟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
(五)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及时收回经兴安盟科技局确认需要收回的专项资金;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兴安盟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配合兴安盟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库建设管理,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
(三)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兴安盟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四)对项目实施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确需收回的专项资金,配合兴安盟财政局收回;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三)协助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预算和决算编制;
(二)合规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基础研究。用于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及其交叉学科基础研究、前沿科学自由探索,向农牧业、高新技术、农村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领域以及围绕我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等创新需求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二)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用于支持围绕农牧业、社会发展及高新技术等我盟重点产业链、重点领域的创新需求,开展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
(三)科技重大专项。用于支持围绕我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创新需求,着力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突出重大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
(四)重大平台载体创新能力建设。生物育种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创新中心五大领域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开放性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引进、科研仪器购置与开放共享、试验基地建设、中试基地建设、技术创新中心运营建设等方面;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用于支持工作站条件改善、合作项目补助和人才培养。
(五)创新能力提升。用于支持创新平台(基地)培育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人才培育、科技合作交流、软科学研究、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引导激励奖补、技术交易补助、科技金融及科技创新环境能力建设等创新活动。
(六)其他由盟委、行署确定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资助对象:项目牵头单位应为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盟非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
1.事前资助,是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专项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2.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兴安盟科技局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事后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支持方式。
3.其他支持方式。是指除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之外的支持方式。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立项方式分配的项目,兴安盟科技局根据盟委、行署确定的年度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部署,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兴安盟财政局,兴安盟财政局会同兴安盟科技局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按年度编制科技支撑方案,明确资金使用安排和计划,并由技术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组织专家对支撑方案进行论证和审定,报盟科技局审核。盟科技局审核技术创新中心报送的年度科技支撑方案,提出技术创新中心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盟财政局,盟财政局按程序列入年度预算。盟财政局根据预算批复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五条 兴安盟与国内高校、科研院签订框架协议的,盟财政局根据协议或相关会议要求安排预算资金,项目资金参照第十三条执行,其余非项目资金由协议牵头部门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采用定额补助、事后补助等方式分配的项目,兴安盟科技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或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分配方案后报兴安盟财政局,兴安盟财政局会同兴安盟科技局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兴安盟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包括盟本级资金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盟本级资金纳入兴安盟科技局部门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纳入盟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实行单独调拨、单独清算的管理模式,实现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九条 兴安盟财政局和兴安盟科技局在资金指标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旗县市财政局和盟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旗县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
科技合作项目执行严格的资金支付制度,资金拨付到企业后,应在15日内向合作高校或科研院所按照合作协议(合同)支付资金,委托研发的项目最高支付比例可达100%。对超出付款期限拒不支付合作款项的企业,兴安盟科技局将协同兴安盟财政局收回全部项目款项,并不再给予任何项目支持。
第二十条 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将标识“科研项目资金”的资金拨付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从科研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 核定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部分的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剂。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间接费用预 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 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 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经兴安盟科技局批准后,兴安盟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二十四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 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制定结余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盘活结余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收回。
第二十七条 采用定额补助、事后补助的项目和纳入“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兴安盟科技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分类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技术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单位自评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盟科技局、盟财政局备案。兴安盟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意识,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内部财务、绩效、资产、薪酬管理等制度体系,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兴安盟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兴安盟科技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兴安盟财政局、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2023年12月8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实施期限为5年。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在研项目和新立项目按照本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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