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现将2025年第一批2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 兴安盟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阿尔山市某镇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开展2023年镇供暖中心冬季煤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采购文件投递截止时间共有8家供应商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开标后中标(成交)供应商为科尔沁右翼前旗某热力生产和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成交)金额: 8,805,000.00元。内蒙古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阿尔山市财政局委托,对阿尔山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违法违规检查,在对2023年镇供暖中心冬季煤项目检查过程中,查明中标方科尔沁右翼前旗某热力生产和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另外2家供应商乌兰浩特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投递的招标文件作者均为同一人,以上3家公司涉嫌围标串标。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经综合研判,阿尔山市财政局对科尔沁右翼某云辉热力生产和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浩特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即70440元。
案例2 某单位采购设备案 项目基本情况:公开招标采购、采购标的大型设备、预算金额1800万元,五家供应商投标MAC地址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均视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MAC地址、文件制作机器码、IP地址的异常一致,是证明这一情形的直接技术证据。"视为串通"与主观意图:值得注意的是,基于MAC地址一致等情形认定串标,适用的是"视为串通投标"条款。这意味着,即使涉事供应商辩称无主观串通故意(例如,声称是委托了同一家图文公司制作标书所致),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因为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要求供应商对投标过程的独立性承担严格责任。除了技术证据财政局还结合其他行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供应商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串通投标事实。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违法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招投标项目中的围标串标为何屡教不改?这是一个非常深刻且复杂的问题。围标串标是政府采购领域一个长期存在的“顽疾”,尽管监管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其依然屡禁不止、一犯再犯,背后是利益驱动、制度漏洞、监管难度和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
以下是导致围标串标屡禁不止的几个核心原因:
一、根本驱动力: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
这是最核心、最根本的原因。“低成本,高回报”的犯罪模型:相比于项目成功后获得的巨额利润,进行串通活动所付出的“成本”(如组织协调的费用、给其他陪标企业的“好处费”、潜在的罚款等)显得微不足道。即使被发现,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惩罚的力度仍不足以形成有效震慑。
二、制度与规则层面的漏洞
现有的招标投标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一些可以被利用的缺陷。评审方法存在操作空间:尤其是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技术标、商务标的评分标准主观性较强。串标团伙可以通过“量身定制”招标文件、贿赂评标专家等方式,人为操控评分结果,确保目标公司中标。
资质要求设置不合理:过高的、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的资质门槛,或者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技术参数,实质上是在为特定企业“排除异己”,变相促成围标。
三、执行与监管层面的困境
即便制度完善,在执行和监管环节也存在诸多难点。
发现难:围标串标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合谋性。参与者之间通常有严密的组织,通过口头约定、现金交易等隐蔽方式进行,很难留下直接的书面证据。其外在表现(如报价异常接近、轮流中标等)虽然可疑,但要将其转化为法律认可的证据链非常困难。
认定难:法律上对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较高。例如,如何证明几家公司的报价“异常一致”是主观串通的结果,而非市场竞争的自然现象?这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存在“意思联络”。
查处难:监管力量相对有限。面对海量的招投标项目,监管部门很难对每一个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跨地区的串标行为更是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和成本。
地方保护与内部腐败:有时,围标串标行为背后有招标人充当保护伞。他们或主动参与分赃,或出于“人情关系”而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监管部门无处下手。
四、违法成本与威慑力不足
行政处罚偏软:根据《政府采购法》,对串通投标的处罚主要是罚款(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巨额利润而言,这样的惩罚只是“九牛一毛”。
刑事追责门槛高、适用少:虽然《刑法》规定了“串通投标罪”,但入罪门槛较高(如“情节严重”),且在实际执法中,大量案件最终以行政处罚结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相对较低,导致法律的威慑力未能完全显现。
对个人追责弱:很多时候,处罚是针对企业而非直接责任人。企业的负责人、操盘手即使事发,个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有限,这降低了其违法心理负担。
五、社会与市场因素
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的违法失信成本在社会层面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一个因串标被处罚的企业,只需换一个“马甲”或成立一家新公司就可继续投标,缺乏对同一法人互通互认的严厉失信惩戒机制。
围标串标屡禁不止,是“暴利驱动”与“低风险成本”之间巨大落差的直接体现。要根治这一顽疾,必须采取系统性、组合拳式的治理策略:
1.强化法律制度:修订法律法规,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并引入“按串通所得利益数倍罚款”的惩罚性赔偿机制。降低刑事追责门槛,加大对个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
2.完善招标制度:大力推广“最低投标价法”在适用项目上的应用,减少主观评分空间。
3.提升监管能力: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招投标数据分析预警系统,自动识别报价雷同、关联关系、中标规律异常等可疑行为,实现精准监管。
4.加大查处力度: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执法机制,破除地方保护。鼓励内部举报,并落实对举报人的重奖和保护制度。
5.健全信用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将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只有让违法者真正感到“疼”,让违法成本远高于预期收益,并堵住制度和技术上的漏洞,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围标串标屡禁不止”的局面。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