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县市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函〔2022〕609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有关规定,经兴安盟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兴安盟总商会1家机构符合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条件,认定其免税资格,有效期限为2025年-2029年(指税款所属期)。
税务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后续管理工作,准确划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形的,应及时上报兴安盟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按程序进行复核或取消其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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