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盟行署办 发布时间:2026-09-22 09:00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兴安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如下:
兴安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政执法主体均为兴安盟财政局,由兴安盟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兴安盟财政局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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