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科技文化科 作者:盟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4日 分享到: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兴安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旅游产业提质增效,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9号)有关规定,结合兴安盟实际,盟财政局会同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制定本办法。已广泛征求了各旗县市财政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及两部门相关科室的意见建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流程,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推动我盟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七章26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和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明确了专项资金7个方面的使用范围及禁止使用方向。

  第三章,职责分工。明确了财政部门、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及项目单位的职能职责。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分配流程和要求。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明确了资金的下达使用要求。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明确了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七章,附则。

  三、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适用范围

  (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全盟重点旅游景区、红色旅游景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城市和文旅融合项目等各类旅游项目的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公共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智慧管理系统等设施。

  (二)乡村旅游发展。用于全盟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乡村旅游集聚区、乡村旅游度假区、民宿、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等乡村旅游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产业发展、美化环境等。

  (三)贷款贴息。对重点文化旅游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对文化旅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一定的纾困补助。

  (四)重大文旅活动。围绕全盟旅游重点工作,对品牌宣传活动和重大节庆活动给予补助。

  (五)入境旅游项目补贴。用于兴安盟旅游企业组织入境旅游包机、入境旅游专列、入境自驾、外联入境旅游等“引客入盟”活动予以适当补助。

  (六)旅游行业管理。用于全盟及区域性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资源普查、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人才队伍及信息化建设、调查统计、监测分析、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综合性管理支出。

  (七)盟委行署确定的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事项。

  该《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兴安盟财政局、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咨询。

  盟财政局:陆阳  0482-8238963

  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刘婷  0482-8268626

  文件链接:http://czj.xam.gov.cn/czj/zfxxgk18/fdzdgknr66/xzgfxwj93/542169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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