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县市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函〔2022〕609号)文件规定,经兴安盟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兴安盟红十字会、兴安盟律师协会、兴安盟公证协会三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具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限为2023-2027年(指税款所属期)。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兴安盟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复核或取消其免税资格。
附件:2023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
兴安盟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2023年12月1日
附件:定稿正文.doc